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之果規則源於1920年西爾弗索恩‧倫巴公司訴美國案:聯邦特工人員以違法手段扣留了被告所有的壹些書籍和記錄,被告隨後獲得法院批准歸還書籍和記錄的命令。特工人員在歸還之前,對其進行了拍照。在審判中,控方根據這些照片要求法院對先前扣押的書籍和記錄簽發傳票。最高法院認為,以非法搜查獲得的信息為依據而簽發的傳票是無效的,因而否定了以傳票獲得的證據。該案建立了此種規則:排除這用違憲搜查所」汙染「的證據,及其」汙染「延伸至通過以非法搜查得來的信息為基礎所獲得的其他證據,即由非法證據所衍生的第二手證據亦排除。
毒樹果實理論源於美國1920年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壹案,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又稱為毒樹果理論、毒樹毒果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六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核心內容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壹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汗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毒樹果實理論目前為止,發展出三種例外: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壹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汗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如果種子是有毒的 生長的根到樹幹
其實都是種子的延伸 那後面就不用講了
它理論壹開始就心態不好 那後面所產生效應都是依於壹開始
處理方式就是壹開始不要放錯 犯過的不要再跟著犯
對的事積極努力去做 有毒的果實不用修剪改良
因為種子還是有毒 仍舊無法使用 換其他無毒的種子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