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功的文抄公 「迥不相侔」應為「迥然不侔」

不用功的文抄公 「迥不相侔」應為「迥然不侔」

 

台中市政府公文出現「迥不相侔」四字,即使是國文老師也「霧煞煞」,新北市教育局約聘人員張哲維查出,正確用法應為「迥然不侔」,同義於「迥然不同」,最常出現在法院判抉書中,冷僻用語無人查證,久而久之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用語。

 

 記者翻遍康熙字典、國語辭典內,遍尋不著「迥不相侔」這四個字,經詢問新北市國小、國中、高中等各級國文老師,三位老師自認才疏學淺,從沒看過或聽過這成語;另外壹位老師還懷疑這是記者惡作居。

 

 上網查詢網路資料,發現「迥不相侔」最常出現在法院判抉書、大法官釋憲中,用這四個字表達甲、乙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但細究出處內容,依舊遍尋不找。

 

 最後,由師大台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畢業的約聘人員張哲維,從教育部成語字典中找出正解,這句成語應該為「迥然不侔」,也就是大不相同的意思;研判有人「掉書袋」時不小心寫錯,冷僻用語又沒查證,大家抄來抄去後,成為約定成俗的錯誤。

 

 張哲維說,這成語看起來好像很有學問,事實上壹點都不難,「侔」同音於「牟」,也就是相等的意思,最早應出於《周禮》、《莊子》等古籍,其他的三個字大家望文生義,自然就可以知道這句話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