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簽下“賣屋契約”?後輩舌戰公堂爭祖屋産權

先人簽下"賣屋契約"?後輩舌戰公堂爭祖屋産權

327日上午,年過花甲的陳先生第3次走上甯明縣法院,與該縣房地産管理所對簿公堂。同時被推上法庭的,還有第三人黃某。三方唇槍舌戰,全因爲壹間祖傳的老屋。

 

  壹告要求"給說法"

 

  陳先生的老家在甯明縣明江鎮,他在南甯生活已有數十年。陳先生說,由于父母在10多年前相繼去世,他很少再回老家。大約兩年前,壹個老鄉告訴他,他母親生前居住的老屋被別人占用了。他回家壹看,房子果然被壹個遠親拿來做小賣部了。他再到房産部門壹查,發現房子已被登記在這個遠親的男主人王某的名下,名義是"祖傳"。

 

  房子明明是陳家祖傳的,怎麽成了王家的祖傳?陳先生想,房産部門壹定是弄錯了,于是他向甯明縣房地産管理所提出異議,要求變更戶主登記。然而他壹直未能等來房管所的答複。

 

  2007年的315日,陳先生壹紙訴狀將甯明縣房地産管理所告上法庭,向該所討取書面答複。壹個多月後法院開庭時,房管所當庭表示,陳先生要求變更戶主不是不可以,但要提交證據證明擁有産權。見此情形,陳先生向法院提出撤訴,著手准備相關的證據。

 

  二告要求"拿證據"

 

  陳先生解釋說,這間房子本是他家祖輩傳下來的老屋,建國後壹度被國家使用。1987年,甯明縣政府下文將該房的産權退還給了陳家。此後,他的母親壹直居住在該房,直到1995年去世。陳先生將甯明縣政府的文件等證據提交給了房管所。然而當年6月,房管所作出答複說,陳先生的母親早在1985年就以1.6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王某。

 

  "房子既然是買賣得來的,爲什麽要登記成祖傳?說我母親賣房子有什麽證據?"陳先生再次向房管所提出了疑問。由于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複,當年10月,陳先生第二次將房管所告上法庭討說法。

 

  這次開庭時,房管所拿出壹張複印的房屋買賣契約說:"妳母親已經將房子賣掉了,以後不要再來找我們了。"房管所還口頭解釋,他們將房子登記爲祖傳,是因爲王某想逃避房産交易稅,隱瞞了房産來源。

 

  突然出現的契約,讓陳先生摸不清狀況,他只好再次向法院提出撤訴。

 

  三告要求"鑒真僞"

 

  陳先生仔細看後,感覺這份落款日期爲1985220日的契約,不像母親的字迹。更讓他感到可疑的是,這份契約將他母親的名字寫錯了,他母親名字中間原是"翡"字,契約中兩處都寫成了"翠"。

 

  母親是識文斷字的,怎麽會將自己的名字寫錯呢?再說這處房子1987才得回産權,怎麽會提前兩年賣掉?重重疑點讓陳先生斷定:這份契約是僞造的。于是他再度遞交申請,要求房管所"改正錯誤",將房屋戶主變更爲他本人的名字,但他仍然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

 

  今年118日,陳先生第三次將甯明縣房地産管理所告上了法庭。這次,他要求法院確認房管所將房子登記在王某名下是違法的,並撤銷這壹登記行爲。同時,他還將王某的妻子黃某列爲第三人(因王某已故),壹起推上了法庭。

 

  在327日上午的法庭上,陳先生拿出由居委會和派出所共同蓋章的證明,說明那份契約的確把她母親的名字寫錯了,契約的真實性可疑。他認爲,房管所用僞造的契約,將原本屬于陳家的房産登記在王某名下,並將"買賣"取得的房屋,僞造成"祖傳",這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被告房管所答辯說,他們當年依法受理了王某的登記申請,並根據王某提交的土地證進行調查和登記,這壹登記行爲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産權無異議。至于買賣契約是否屬僞造,雙方有何糾紛,那是買賣雙方自己的事。陳先生若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跟他們沒有關系。

 

  誰在契約按手印?

 

  在法庭上,第三人黃某壹方則表示,房子是他們從陳先生的母親手裏買來的,有契約爲證。他們後來在1991年取得了此處房産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産證,並實際使用該房20多年,是房子的合法産權人。陳先生現在才說契約是僞造的,完全是憑空猜測。因爲這壹買賣有見證人岑某作證,陳先生的胞兄也寫證詞,承認他母親將房子賣給了王某。

 

  黃某的代理人還說,陳先生認爲契約把他母親的名字寫錯了,就算真錯了,也是書寫人的筆誤。至于房子登記爲"祖傳",那是王某當時的壹種理解,它指的是房屋本身的來源,而不是房屋的産權來源,因爲這房子不是新建的和改建的,的確是祖輩傳下來的。

 

  對此,陳先生和代理人梁先生指出,證人岑某沒有出庭作證,他的證言真實性值得懷疑。此外,岑某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與契約上的名字也不壹致。而陳先生的胞兄的寫的證詞,落款日期在起訴之前,這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庭審中,陳先生要求對契約的真實性進行筆迹鑒定,第三人黃某壹方則表示,契約上還按有買賣雙方及見證人的手印,若要辨別真僞,除非能鑒定手印的真假。法官詢問確認,陳先生的母親和王某都已過世多年。庭審結束後,法官宣布等合議庭合議後擇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