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起過去那些地主死得太冤!?

東莞一家工廠4天內2名打工者跳樓身亡

2012-02-20 02:31:49 來源:大洋網(廣州) 有1925人參與手機看新聞轉發到微博( 1)

核心提示:東莞一家企業4天內先后有一男一女兩名工人跳樓身亡。女死者家人稱,死因是企業管理層“粗暴”管理,壓力過大;男死者家人稱,死因是廠方拒絕支付契約期滿該補償的幾萬元錢。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后,離開企業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

對于丈夫的死,其妻孫小蓮(圖右)十分詫異,貧窮的生活又添一層悲痛東莞時報記者 顧翔 攝

本月15日下午,虎門南柵社區一企業女臨時工縱身從宿舍樓4樓跳下,當場身亡;18日上午上班時間,一正式男工采取了同樣的做法,從廠區3樓跳下不治身亡。同一間企業4天2人隕命,讓人唏噓。

普通的打工仔,為什麼有“勇氣”跳樓自殺?他們背后,隱藏了什麼樣的故事?女死者家人說,因家庭貧困,企業管理層“粗暴”管理,壓力過大造成;男死者家人稱,并非感情問題,而是廠方拒絕支付他因9年契約期滿,該補償的那幾萬元錢,失去了生活的唯一“救命稻草”,才萌生了輕生的念頭。

雖然廠方目前不愿正面回應,尚不知事實真相與否,但無可挽回的是,這間文具廠的臨時工,幾天內已經因此事離開超過400人。

拒付9年勞動契約賠償款 他萌生輕生念頭

事發時間:2月18日上午8時許 事發地點:工作車間3樓述說人:孫小蓮(妻子)

昨天下午,死者范先生一家4口以及親戚眾人,擠在位于文具廠附近的一間出租屋裏。房間不大,部分人坐在出租屋門外過道,商討范的后事。

“企業造謠,我怎麼可能跟人跑了,如果是這樣,怎麼還敢站在這裏,面對這麼多親戚。”范先生的妻子孫小蓮剛見到記者,便一口否認企業一負責人“感情糾紛才跳樓”的說法。

她介紹,丈夫在企業裏的工模部做技工,每個月近4000元,從來莞至今,已經工作8個年頭。

可是,由于家庭貧困,去年下半年才搬進這間出租屋,生活質量稍稍改善。除了夫妻二人,膝下3個子女一同居住(其中大女兒國中就已經輟學,同在東莞務工)。

“9年契約快到期了,到時候一起干,我們回家開模具廠。”過年時,范先生和侄子聊起自己的工作時說。

孫小蓮一直為此感到欣慰,為了這件事,他丈夫一直通過各種渠道,聯系合作伙伴,想以入股模式開廠。

“他知道,9年契約到期后會得到一筆賠償,有了錢,也有技術,不用再為別人打工了。”孫小蓮說。

可是,回到文具廠后,情況卻不是范先生意料中的一樣。

且不說契約到期失去了工作,就連當初承諾的賠償金也被拒絕。生活轉捩點的唯一“救命稻草”,被人一句話否決了。

至于范先生為什麼會給老婆的姐姐發短稱“我要用死來證明,我很后悔娶了你妹妹”。孫小蓮的姐姐稱,因“老婆跟別人跑了”的說法根本不可能。她姐姐還稱,每當范先生遇到感情和生活問題時,都會發這樣的簡訊給她。

她也會馬上給他做工作,讓他放寬心,“船到橋頭自然直”。

18日上午7時53分,孫小蓮的姐姐再次收到同樣來自范先生的簡訊,卻沒有留意,直到得知他已經跳樓身亡。

“我很后悔,為什麼沒有跟有關部門反映,不然也不會這樣,他就是這樣想不通。”對這件事的結果,她一直很內疚,將責任推到自己身上。

帶著月薪3000元的期望 她在罵聲中離去

事發時間:2月15日下午4時許 事發地點:女職工宿舍述說人:肖冬子(死者丈夫)

正如女死者李唐霞的工友所說,其丈夫肖先生身患疾病,因為沒有文化,只能干農活,另外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建筑類工作。

在妻子喪命的企業門外,他蓬頭亂發,穿著一雙破舊的皮鞋,顯然仍未抹去失去妻子的傷痛。

按他的話來說,雖然家庭貧困,但夫妻二人從未離開超過3個月,一直為維持家庭而奔波忙碌。

回想夫妻二人的同甘共苦,他說,2002年,他和妻子為了家庭生計,帶著不滿10歲的兒子遠赴新疆,一個收破爛,一個摘棉花。雖然收入可觀,卻不能改善生活。

2007年,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原本緊張的日子過得更加貧困。

堅持3年后,出于大兒子升學考試的緣故,他們毅然回鄉。

今年初,聽一個老鄉說,到東莞打工一個月可掙近3000元,讓李唐霞產生了來東莞打工的念頭。

她和丈夫約定,3個月后農忙時回來。

肖先生欣然答應,因為這3個月的工資,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現狀,至少孩子讀書的費用不成問題了。

“2月8日入職,才幾天就跳樓,我們平時都很少吵嘴,不知道她碰見了什麼事。”肖先生說。

他介紹,15日那天晚上正準備入睡,就聽到同鄉電話傳來的噩耗,他馬上癱軟了。喊了聲:“這咋弄啊……”

不料這句話被其母親聽見,忙問:“啥子咋弄啊?”

肖先生半天憋不出一句話,許久,回了句:“你看著孩子,換換尿布希麼的,我出去瞧瞧。”

言罷,肖先生連夜趕往東莞。

至于李唐霞為何要跳樓,肖先生也只是從工友那裏聽說,領班罵了她,“不好好干就滾”。

最新進展

受跳樓事件影響,超400人離廠

4天之內2人墜樓身亡,數千人的企業昔日的平靜立即被打破。

如今,原本和李唐霞同住一間宿舍的3名女工,其中2人已經辭去工作,離開了企業。

不僅如此,一位負責該廠招聘的工作人員介紹,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后,企業離開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更不用提招工了。

“企業待遇,不是很好嗎?”面對這樣的質疑,該工作人員鄙夷地笑了一下。她介紹,每天的工作強度和工資相比,根本不成正比,不然,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走了那麼多人。

一位工作了10多年的員工介紹,企業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契約的人不少,但大多是高層,每個月有一萬七八千的工資,惹人羨慕。

“像我們這樣的,一個月2000多元,早都可以走了,但是從年輕干到現在50多歲,都已經習慣了這裏,跟本很難離開。”他說。

至于9年的勞動契約,他說:“鐵定要賠償的,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不賠怎麼行。”

律師說法

企業和員工對勞動法都存在誤讀

無限期契約不是“鐵飯碗”,打工者采取偏激模式解決問題傷了親人也害了自己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契約法頒布后,部分用人單位最多只簽訂8、9年的勞動契約,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契約的條款。

作為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

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工方應給予被雇傭者相當于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

在糾紛當中,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解雇,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關系。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的認識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契約并非“鐵飯碗”,并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

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采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后,作為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為,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

如家屬有相應證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可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決。

同時,用人單位出現這樣的事情,也應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應該給家屬一個好的補償方案,至少讓員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

(本文來源:大洋網 )

責任編輯:NN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