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爾濱市居民李偉民,2010年8月26日時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華山路與先鋒路交匯處,我駕駛著雅馬哈踏板50機車搭載著弟弟王洪濤,被南崗交警大隊五名警員駕駛牌照為“05910警”的哈飛賽馬在后面高速追趕。因后面追趕的警車速度非常快,我不敢停車,否則就會被撞飛出去。
警車上的幾名警員并沒有發出任何警告,而是強行超車,當警車與我所駕駛的機車并行時,坐在警車副駕駛位置上的警察(警號為013935),先后多次故意開啟副駕駛后面的車門,用車門撞擊我的機車,嘗試將我以及機車撞倒,我多次努力保持平衡,機車搖晃了幾次并未摔倒。
當坐在警車上的警員看到我并未按照其目的被撞到,直接用警車的車頭撞向我的機車尾部,由于警車車速過快,機車無法抵抗住,直接被撞倒,我和我的弟弟王洪濤被撞飛出去。
五名警察見我二人倒在地下,于是下車,其中警號為014226警員池文軍一邊嘴裏大罵一邊過來拉我,強行要將我帶到南崗交警大隊進行拘留,我告訴交警說:“別拉我,我的胳膊好像折了”,交警發現我的手臂骨折,這時我讓他撥打120,而警察卻說:“你自己打”。
當時我的電話已經撞碎,根本無法撥打120進行救治,于是我借來圍觀民眾的電話,通知了家裏。
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家裏的人和朋友來了,這施不知誰打的電話,新聞夜航的記者也來了,那名警察看到記者,不但未報120救人,而且還丟下警車離開(逃離)現場。
新聞夜航記者和家屬詢問肇事交警,大概過了二十多分鐘,池文軍自稱是肇事司機,問他車鑰匙他拿不出來。
我及弟弟王洪濤被送進哈爾濱市醫大醫院進行治療。正要進CT室拍CT的時候池文軍和一個姓杜的自稱是事故民警來了。我認出來池文軍就是下警車罵我的人,指認出了他,隨后新聞記者的攝像頭對準了池文軍,照見了他身上的警號。
這時,旁邊的警員攔著記者,不讓記者錄像。池文軍趁機匆匆離去,把兩名傷者我及弟弟王洪濤扔在醫院不管。
新聞夜航在次日的晚上報道了此次案件的發生,可是在采訪的過程中,民警卻矢口否認故意撞擊,更加惡劣的是,竟然扭曲事實,將故意撞擊說成兩車擦撞,事后記者說這件事一定會跟蹤報道。
后來記者說:“上面領導發話了,不讓報道,你問領導去,好像是交警隊和新聞夜航的領導過了話,不讓報道,我們也沒有辦法,上面的壓力太大,不讓我們報,我們也不敢報”。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但該案件中的五名執勤民警卻在明知工作規范的前提下,至法律于不顧,任意妄為,在光天化日之下,駕駛警車在車流人流不息的馬路上高速追趕一輛本來就開得不是很快的還搭載乘員的機車,在多次開車門沖撞無果之后,還直接用警車將機車撞翻,對我及弟弟的生命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此種行為已經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我認為此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更加惡劣的是,事后還通過不正當手段向媒體施加壓力,干預媒體的監督權。嚴重玷污了員警機關形象,如果不將他們清除員警機關隊伍,員警警察的形象將在百姓心中嚴重受損。我與公與私均堅持對這五名肇事人嚴懲,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員警警察的形象及法律的尊嚴。
事件發生后,我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此種行徑完全有悖情理!
于情:我被撞的遍體鱗傷,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于理:交通警察濫用職權,觸犯《交通法規》,引發此次相撞事故!
我多方求告,要求對制造此惡行的交警進行處理,但各部門互相推諉,均不予解決。
市員警局監督處說:“我們沒到現場處理不了,我們只處理有現場的警察違紀行為,這事得交警支隊自己處理”。
我們到交警支隊反映,接待的警察對我動用武力,奮力揪著我的衣服領子向外推我,告訴我這事處理不了。
我再到市員警局去反映情況,最后拖延很長時間,此事也弄個石沉大海,沒有任何訊息。
此事現在明顯是官官相護,拿老百姓的生死不當回事,難道一個普通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對政府就這麼沒有意義嗎?難道就沒有講理的地方了?萬般無奈將此事發到網上,請網友們幫忙討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