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市中院怎樣對待……!

http://p13.freep.cn/p.aspx?u=v20_p13_p_0908032228381426_0.jpg http://p13.freep.cn/p.aspx?u=v20_p13_p_0908032228388325_0.jpg 《1110號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五、六行,認定假使用證時,是這樣寫的: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又于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對雅馨閣浴池的鍋爐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并核準河南省鍋爐使用證,編號:鍋豫GB0031號。判決時間:2003年3月25日。 下文是7月30日,河南省新鄉市中院在網上給我回復的,請看: 關于上訪人杜端陽反映法官偽造證據 一案的補充報告 本院對杜端陽反映我院法官偽造證據一案的調查處理意見向杜端陽本人反饋后,杜端陽表示不能接受,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變,另提出:(1)本案當時在二審審理期間,審理時間一年半,嚴重超審限,當時閆延芳沒有提供鍋爐使用登記證,屬于舉證不能,為何不及時判決。(2)閆延芳于2000年7月18日起訴以后,杜端陽也于2001年4月2日起訴要求確認契約效力,兩個案件為何不一塊審理,也就是說杜端陽起訴的案件為啥不審理。現對以上兩個問題補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1)關于此案在二審的審理期限問題: 該案二審立案登記表登記的時間是2001年8月20日,立案庭將此案轉到當時的民一庭以后,當時的主管副庭長范建軍于2001年9月24日(范建軍的分案登記本記載)分給主審法官張建華。2001年10月17日張建華寫的閱卷筆錄。2001年11月5日第一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庭調查,2001年11月21日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11月26日張建華按照合議庭評議結果制作了判決書,并交當時的民一庭庭長張振福審核,張振福庭長在審核該案時(2001年12月26日)提出本案存在問題,并要求合議庭補充調查。之后,當時的院長賈紀鑫、主管院長劉京甫、庭長張振福多次對案件作出批示,聽取匯報……后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從最終作出判決的時間看,本案確已嚴重超期,但本案二審立案時間是2001年8月20日,張建華制作判決書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超出二審案件一般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的法定時間6天,尚不屬于嚴重超期。 (2)關于兩個案件紅旗區法院沒有合并審理的問題:閆延芳起訴杜端陽一案,紅旗區法院立案時間是2000年7月18日,杜端陽起訴閆延芳一案紅旗法院立案時間是2001年4月2日,閆延芳起訴在前,杜端陽起訴在后,當時紅旗法院認為:杜端陽起訴閆延芳確認契約效力一案應當以閆延芳起訴杜端陽一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故依法將杜端陽起訴閆延芳一案裁定中止審理至今。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九年七月六日 法院回復中所說的第二條:“法院認為:杜端陽起訴閆延芳確認契約效力一案應當以閆延芳起訴杜端陽一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故依法將杜端陽起訴閆延芳一案裁定中止審理至今。”簡直是無法無天! 請看法院的自相矛盾吧:該案在經歷了九年九審后2009年3月1日,中院作出了(2009)新中民二終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紅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程式錯誤,發回重審。2009年6月1日,紅旗法院作出了(2009)紅民初字第731號《民事裁定書》,又裁定中止了“法院九年前認為該先審”的那個768號案件。新鄉市中院這不是在扇自己的臉嗎? 作為法院,如此如此睜大眼說瞎話,簡直是無恥!法律的尊嚴何在?請求有關部門依法嚴懲違法辦案法官和違法法官的包庇者! 請看下圖,新鄉市兩級法院三個“裁定書”自相矛盾:

http://p13.freep.cn/p.aspx?u=v20_p13_p_0908032236432951_0.jpg http://p13.freep.cn/p.aspx?u=v20_p13_p_0908032236438378_0.jpg http://p13.freep.cn/p.aspx?u=v20_p13_p_0908032236447750_0.jpg 請問:到底該先審哪個案件?新鄉法院使用的到底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難道真的允許新鄉市法院如此無法無天? 河南省新鄉市冤民:杜端陽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