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十周年!

名稱: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郵編:100745電話:86-10-67550114電子郵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網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26日下午1時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7號視窗提交起訴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必須給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書面裁定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拒絕給本人相應檔案,違反法律。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上級,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違法行為有附帶責任。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信訪辦、立案庭反映情況,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將起訴狀及相關檔案寄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本人將有關情況反映給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貴院的有關指示,本人與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監察室聯系,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監察室告訴本人與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立案庭聯系;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轉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給出指令,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本人將有關情況反映給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貴院的有關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將起訴狀及有關檔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上級,對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違法行為有附帶責任;并且本人已將起訴狀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給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書面裁定書的責任,否則是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違反《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智慧財產權案立案已經非法持續四年十個月,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辦案、堅決糾正違法行為。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2012年1月26日



姓名:李文利地址:中國遼寧省沈陽市泉園3路22-1-131號郵編:110015電話:86-24-24261716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本案的實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模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本案的程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一條締約方應保證其國內法律能夠提供如本部分所規定的執法程式,以便對侵犯本協定所述智慧財產權的任何行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權的及時法律救濟和防止進一步侵權的法律救濟。對智慧財產權執法的程式應是合理的和公平的。這些程式不應過分復雜,也不應收費過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時間限制或無保障的拖延。




--------------------------------治無小,亂無大,法不立,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誅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