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之高調“打黑”功臣身份相比,轉眼之間卻成為了“叛逃者”(或者應該稱之為“尋求政治避難者”),如此之大的落差,實在讓咱老百姓無法接受!
“打黑除惡”是偉大黨的統一部署,是深得民心的大好事,這是婦孺皆知的事實!
身為員警局長的要職,他的一舉一動都是應該屬于職務行為,都是代表著公權力在行事!
如果其行使職權的工作中,存在有職務犯罪方面的問題,自有黨紀國法來約束甚至可以審判他!
如果是因為其從事工作的特殊性質,而“得罪”(其實應該說是觸及)了什麼人(利益團伙)的既得利益,那他個人的利益包括人身安全,就應該也必須得到公權力的保護!
否則,泱泱法制大國,蕓蕓十三億眾生,成何體統?
希望以國家、民族的大義為重,不計前嫌,為斯巴達的順利召開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各自做出一點點起碼的“奉獻”!
反之,一意孤行,甚至為了達到泄私憤、圖報復的目的,不惜動用公權力,從而引發眾怒,破壞了來之不易的社會穩定,就必將成為遺臭萬年的千古罪人!